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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码头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022-10-29 来源:品趣旅游网
2021年码头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管理委员会

2.1安委会会议为例会,每月三日上午召开,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2.2安委会成员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安全部经理、港务部经理、港务部副经理、工会委员、安监科科长、职工代表、调度室值班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任人员组成。

2.3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2.4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部安监科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安委会文件、纪要的发送、传签,负责检查安委会文件、纪要的执行情况。

2.5会议地点为:办公楼1楼会议室 3.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3.1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为每月例会,各部门根据部门情况确定会议日期,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3.2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码头危货、站场、危货、普货、水运、旅运\\、客运、维修等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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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会议由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3.4会议地点为:各职能部门办公室 4、生产调度会

4.1每天下午15:00召开生产调度会。

4.2生产调度会由调度室、安监科、机械队、机修车间、付油队、电气室、各外包公司等队室组成。

4.3生产调度会由港务部经理或调度室人员主持。

4.4会议议题是:回顾上一昼夜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下一昼夜生产情况进行安排,并强调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4.5会议地点: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5、工班会

5.1港务部各室队和外包公司每天作业前,现场作业人员召开工班会。

5.2会议议题是:传达生产调度会的关于安全和生产的内容,并进行生产安排。

5.3会议由相关部门、队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地点为各部门、队室办公室。

6、事故分析会

6.1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第一时间用对讲机或电话(安监科监控室高频:10频道;电话:;向安监科值班员和总调,电话;报告(为了争取时间,轮胎吊、门机司机可不下机查看,但原则上不得再继续作业,并保持现场,应直接在机上报告),确认事故发生当事人及车辆,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逃逸:如有人员受伤,总调立即联系“120”进行伤员急救。

6.2由安全部、港务部及其他涉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安全部经理担任事故处理小组组长。

6.3事故处理小组组长收到事故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主持召开会议,如认为调查材料不齐全,或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可要求安监科重新补充调查。

6.4事故处理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讨论分析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材料,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根据损失金额、确定索赔金额,提出处理意见。

6.5事故处理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6会议结束后由事故处理小组完成会议纪要,整理好事故处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签阅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附则

6.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__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第四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

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第二十九条境外游艇前往省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应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港手续。

第三十条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游艇应当提前

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章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三十二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应急反应和出入境手续申办的宣传、培训,督促游艇人员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二)提供游艇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和通告、警告等信息,遇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应当阻止游艇出航并及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三)记录游艇及其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记录游艇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向有关口岸查验机关报告境外游艇出入港等相关情况;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境外游艇的,应同时报告其他口岸查验机关;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十六条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的管理,按照营运船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外籍帆船的进出港:一般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中心按运动员访问办理,海关、边检和检疫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手续。购买与验收:国产游艇可直接购买,无须任何手续。进口游艇须委托进口代理商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包括:通关、交税和进口检验。船籍注册:市海事局。首先申请船舶名称。然后凭《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

人的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船舶技术资料、船舶照片等资料办理。

进出港管理:由游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办理。外籍游艇的进出港管理:游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海上交通与安全)海关(货物、人探讨游艇码头及游艇报批、管理部门调查员)边检(人员)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

船舶驾驶证。海事局办理。

帆船的船籍登记。不归海事局管(海事局只管有动力的船舶)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中心办理。

帆船的进出港。小型帆船的进出港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只要在指定水域内活动,一般都没有什么问题。带动力的大型帆船的进出港,按照游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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