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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利用哪些财产作为抵押品?

2022-07-09 来源:品趣旅游网

《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范围及登记要求: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债权种类、期限、抵押财产等条款;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规定的财产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是什么?

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是根据《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结语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以及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设立抵押权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在抵押财产上办理抵押登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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