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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处理案件?

2021-12-19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逮捕和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包括讯问时间限制、逮捕后的审查和释放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羁押时间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讯问,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并通知相关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上内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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