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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诉讼?

2023-10-02 来源:品趣旅游网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并导致损失,法院应追缴、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如追缴、退赔仍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法院可受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资格。被害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被害人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受害人,并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害人还应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然而,具体的法律资格和程序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适用情况来确定,建议被害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被害人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资格。提起刑事诉讼时,被害人应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害人且犯罪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是确保权益得到维护的关键。具体资格和程序需根据案件和法律适用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最高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损失,法院可追缴、退赔,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追缴、退赔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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