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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厂办什么手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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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7:47

需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中涉及河道保护的内容予以审查,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河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是否符合防洪标准,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流域机构在对重点项目进行审查时,还要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3、河道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soa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同意书。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要附上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4、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卞管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开工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不仅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甚至可能造成垮堤事件。有些地方行政干预造成越权、越级审批,干扰了河道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要明确管理职,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7:48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 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
(二) 项目建议书已批准(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三) 设计文件已完成(工程建设方案)。
三、申报材料
(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5份;
(四)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五)与第三方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申报;
(二)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察看现场,主持召开审查会,专家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提交报批稿由市水务局批复。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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