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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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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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5 22:46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取决于其具体的*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优惠*。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征税范畴。
扩展资料
注:这里假设*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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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00:04
你好,公募基金不需要缴纳*,私募基金需要缴纳*。财税(2016)36号文件附3,第二十二条第4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机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
证券会监督指导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也明确规定: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
然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税(2017)56号文件,以及地方税务局以内部意见为由,自2018年1月1号起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缴纳*,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纳税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及附加税费。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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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01:39
私募基金这个行业,乃至整个的金融行业,它现在呈现出的一个整体的特点就是业务比较复杂创新比较快。所以,*监管没有跟上实务的发展。比如说,我们之前的P2P行业的发展,它经过一个快速的膨胀期,现在才开始规范。
对于税务管理来说也是如此。我们税收的一些*规定它是落后于实务的一些发展情况的。比如说,我们在《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之前是规定只能是个人作为合伙人的。我们的税收也是依据这个特点,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征收*。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一些税收负担的能力很相似。所以,从这一点看,之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到2006年之后,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已经修改,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但是,我们的税收*没有及时跟进,虽然三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财税[2008]年159号文,确定了先分后税的税收原则,但是很多的税收规定还是参照一个以前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就是很不合理。同时,也有一些新的问题,是在税收上属于一些空白的地带。
私募基金它的税务本来就是比较复杂的,*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现在又是有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所以它就是整体呈现更加的复杂。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营改增的领导之前也是曾经坦言:“金融行业税收比较复杂,在没有弄清楚它具体的一些运作流程之前,不会轻易出台一些税收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营改增从2016年36号文出台之后,陆续发布了13-19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但是都是关于不动产和建筑行业的。
而针对金融行业,现在还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文件出台。所以,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但是也是一个比较有潜力,比较有意思的这样一个行业。我本人之前是在税务局工作,然后加入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目前主要从事金融相关的一些咨询和培训等业务,也希望今后能和各位有业务上的合作。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具体的内容。
我们先来确定一下我们讲的一些主要的概念和范围。私募基金如果说按照业务区分,可能分成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如果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它里面又有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按照交易主体来划分,它里面又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等。我这次分享会尽量的考虑到以上的内容。关于这里面的税务问题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包括*。
我们看一下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关于基金本身我们先介绍一下*。*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说公司的一个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比如说我们营改增的私募基金可能是500万的这样一般纳税人标准,如果说达到这个标准,一定要去申请*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那么,如果说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同时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要求你的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一般就是可以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你的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我们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这个是按6%的*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专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的计算方法是采用简易的计算办法,就是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的销售额乘以增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公司型和合伙型的*的处理。因为对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作为*都是一个应当缴纳*的单位,二者在*上是不存在差异的。我们先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从销项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一些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它的交税是按照我们现在营改增[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这样的一个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它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它的一个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一个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比如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年末的时候如果仍然出现负差的话,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是不能变更的。并且金融商品转让是不得开具*专用*的。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它的一个*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一个*做了一些调整。
说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的销项计算部分,我们谈一下股权投资基金它的销项是怎样的一个情况。营改增之后,对于股权,因为我们这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可能主要的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现在其实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那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其实在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目前这块儿虽然说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根据我们比如说营改增它*的延续性,还有我们克强总理也强调,这次营改增是不能增加税负的。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股权的一个转让应该还是不征收*的。
这个不征收*,我们也和说上海市税务局的一些领导有过这样一个沟通,基本上虽然说没有明文的文件,但是大家都比较认同的这一块还是不征收*。
当然,我刚刚说的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不交*可能是一个纯股权转让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说是这种直接转让给企业的这种,没有通过比如说新三板之类的这种交易平台。因为对于新三板,比如说股权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据我了解,上海可能还是要征收*的。
因为理解上是这样的,就是说如果你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行转让,它可能是具有了一个金融商品的属性,那么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这样*目来征收*的。
好的,那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进项部分,进项部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来说应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因为进项都是一些比如说日常我们经营当中遇到的,比如说我可能要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是购买的办公楼,这属于不动产。那也有可能我这个是购买了一些办公用品,或者是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者是水电费,以及我们需要采购的一些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等这些方面的一些服务,它可能会取得*专用*。那么在*专用*上面标注的进项税额我们是可以抵扣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契约型基金的*的处理。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我们在税法上因为采用的是纳税主体这样一个征税原则。就是说你如果有一个纳税主体,比如说你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合伙企业,或者是一个个人,那么我们是可以有征收*的。那如果你是一个契约型的基金,比如说我们几方,通过这种基金合同的形式,我们现在没有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来讲,它是不缴纳*,也不缴纳流转税的。
但是大家注意,我这里面讲的是基金公司本身,不包括管理人和一些投资者。那么,管理人和投资者的这个税收问题我们将会在下面介绍到。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公司的所得税的处理。
作为公司型的基金来讲,它其实是按照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它跟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这里就不做过多的一些阐述。那契约型基金我刚才也提到,它不视为一个纳税实体,所以它是不交所得税的,我们这里这个所得税处理,可能主要介绍的是一些合伙企业的,就是合伙制基金的一些所得税问题。
那根据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这里大家注意一下,这个“先分后税”,并不是先分配然后再交税,这个分是按照一个计算的原则进行划分,比如说我今年这个合伙企业,今年这个年度有一些经营的所得,那么,就将这个所得按一定的比例划分来交税。
它文件的原文是这样,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就是你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你对于没有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的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来讲,上海市现在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要进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类似于汇算清缴,他也是按照一些具体的一些扣除标准,比如说有一些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啊,跟企业所得税类似的一个扣除方法进行汇算清缴,清缴完之后才到5月份底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他有一个先后关系。
具体的这个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一下财税【2000】年的91号和财税【2008】年的65号,这是一个主要的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的一个计算方法。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有一些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一个投资分红,然后还有每年的一些管理费,这个管理费可能按照一般的说是募集金额的可能是2%来收取的,还有一部分是超额的一些分成收入,可能流行的是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的收入。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如果是公司,那是按照我们前面介绍的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跟一般的公司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的这样一个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之后,然后把类似于利润可以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的他们那边,然后在合伙人那边直接交税了。
这里可能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地方是个人作为管理人的情况下他取得的一些分红,合伙企业的一些分红收入是如何交税的。这一点他是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统一,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一部分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还有一种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我们会放到后面,在投资者的税务的部分还会详细的讲到。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管理人的一些*问题,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他可能的主要的业务收入,我们刚刚提到就是按募集总金额的2%征收管理费。对于这一块来讲,如果说是公司和合伙,那他是要缴纳*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如果说个人作为管理人,他是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的。
如果说收入里面有一部分是咨询收入的话,那么也是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这样一个比例来缴纳*。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针对这一块*怎么处理呢?其实也是有争议的。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就是这个收益是属于我们的投资收益,还是属于我们因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那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我们的税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投资收益,那是不缴纳*的,只缴纳所得税。如果说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在这里我就是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我们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我们的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这种服务性的这样一个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这样一个概念来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一个转让的收入和一个持有期间的一个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我们这里面讲的是私募基金,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比如说我们之前的开放式,或者封闭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指的是一些公募基金。根据财税【2008】年的1号和我们现在的营改增【2016】年的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对于公募基金的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它是免征*和所得税的。
现在我们私募基金能不能参照刚才说的那两个文件,其实这一块是不明确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基金法》是在2008年还是什么时候,有修改。在《基金法》修改之前,基本上我们都是公募基金的税收*,所以我们刚刚说的这个2008年的1号和之前2002年,2003年的一些文件都是参照公募基金,以他们的性质来认定的。但是,《基金法》修改了之后,因为私募基金也是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个范围里面的。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就是从《基金法》的一些修改,然后可以适用税务*,但是主要是税务*的修订没有跟上《基金法》修改的这样一个进程。现在实务当中的处理,我们也和一些主管的税务机关有过沟通,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这一块还是不能让私募基金享受这些之前的一些税收*的优惠的。
所以,我接下来讲的这部分其实是没有参照我们公募基金的一些税收优惠的,就是假设我们这个都是要交税的情形下,然后这样的一个出发点。如果说是我们投资者投资的基金是一个公司型的基金,我们取得的就是一个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说我们是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可能就是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我们要自形申报,税率也是20%的。
下面我们看一下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这样一个基金,那么如何缴税呢?如果说是法人合伙人,他取得的收入就是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他的一些税收*,各地执行不一,刚刚前面也提到了。
各个地方对这块的税收*可以大概划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北京和天津他们的*比较像,另外可能是上海、深圳、重庆的比较像。北京的它是说,如果说是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都是按照20%的比例来缴纳所得税。如果说是上海的,是区分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GP,GP是按照上海的*,这个*文件是沪金融办通【2008】3号,它说如果说你是GP,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他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就是说没有承担执行和合伙任务的,这样的有限合伙LP是按照20%,按照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我们投资的是契约型基金,因为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他也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然后我们如果说个人投资者的话,从私募基金这里有一些投资的收益,这个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那是按照规定是自形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里面都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所以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关于第五部分,我们来看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其实主要分成两块。第一块是一个注册地的税收返还。另外一块是税收*上的一些规定。先看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其实并不是一个税收*上的优惠,它是一个地方*、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它目前来看可能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的可能是,或者*。*因为它是财政和我们这里有点不一样的,我们比如上海每年要向*交税的,*本身是不向*转移财政收入的。
就因为*地区他们可能地方的一些税收*的自主权比较大,所以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也比较大,目前我们之前跟*的公司有联系过,就是说现在比较优惠的一个税率是这样的,就是如果说是企业,就是公司制在那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是按15%,同时地方还有一些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有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如果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然后对于地方财力,就是你交的个人所得税,交的营业税,或者*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这个是主要*的一个比较优惠的财政返还。那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关于私募这一块,可能就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那就是按照我们的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这个里面的规定如果说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