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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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1:26
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做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对比常见的资管计划,相对于信托来说契约型私募的投资人数占有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相对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亦存在三个明显劣势,首先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做股权登记;其次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直接放贷款;最后由于相关资格并未放开,无法做ABS管理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主体;
●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
● 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流程
图4: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协议(如设托管)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备案完毕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开始产品运作。
(2)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设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托管人的选择或相关工作,以保证后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图5: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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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