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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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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执照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错误颁发执照,或者对符合条件者延迟决定或拒绝颁发,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可能涉及行政警告或更高金额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检查员在技能考核中不公正履职,情节严重者将被民航局取消资格(第四十四条)。培训机构违规颁发或不颁发培训合格证,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或贿赂手段获取执照者,执照将被撤销,且在3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并可能面临地区管理局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未经许可的个人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将面临罚款,严重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执照(第四十七条)。持照人未注册而工作或注册无效工作,也将受到相应处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对人员管理不当,如安排未授权人员或未注册人员工作,将面临不同额度的罚款和改正要求(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则、不履行职责的持照人,不仅可能被警告或罚款,严重时会暂停执照权利,甚至取消注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后,与事故直接相关的持照人,在调查期间可能会被暂停执照权利(第五十四条)。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9号 (CCAR-65TM-III-R4)于2010年3月22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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