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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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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八条明确,国家拥有草原所有权,除非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可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县级需进行登记并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九条强调,集体和国家所有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但需依法进行。在权属争议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处理,争议期间不得破坏草原及设施。

第十二条着重于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草原可采取专业户承包、家庭牧场等形式,承包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可通过招标,公开、公正并追求效益。草原产品鼓励商品化经营,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与承包方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允许,承包方可以依法转包或转让权利义务。承包期满,原承包人享有优先续包权。承包人去世,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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